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
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具体是指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人
民法院责令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向主办单位支付其能负担得起的
保证金并且必须出具
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在
取保候审的期限里,不逃避或阻碍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进行,同时也需要按照要求随时出庭接受相应的质询与审议。
至于保证金的形式,我们应该明确地设定其只能是具有货币属性的财产,且这其中不仅应包含本国货币,还应涵盖可以在我国金融机构自由兑换的外币。
对于取保候审采用保证金的形式而言,我们一般设定其初始的金额不应低于一千元人民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