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现有的
法规,政府有权介入此事,对账目进行审计和查核。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尚未对此问题做出具体且明确的规范。
2.然而,实情却是,村庄社区往往有必要动用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开展公共设施建设或其他公益活动,这通常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实施。
3.例如,若涉及到地面附着物及其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等事项,则这些款项都不得被擅自截留,同时,安置补助费亦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处。
我们应该明确,征收土地时应对土地资源给予公正、合理的补贴,确保被征占地农民的原有的生活水准得以维持,同时,还应保障他们未来的生计来源。
4.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征收农业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发布区片综合地价予以确定。
这种制定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等人文和自然因素。
5.另外,征收农业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发布。《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