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有新的
证据支持,可以考虑申请对原
责任认定进行重新审查与评判。关于此项工作,特别提示如下:一旦获取了新的证据证明,应尽快在接获责任
认定书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之内,向上一级负责作出责任认定的交通管理局提出
复审申请;或者,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呈递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并开展相关的复审工作。倘若上一级的交通管理局经过审议,作出需要重新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判断的决定,原案件办理单位需在十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规定重新展开调查。《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