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何为“第二
监护人”。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层面,父母通常被视为孩子的自然监护人。
如若孩子的父母不幸离世或者失去了
监护能力,则应当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来担任此角色。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都无法承担起监护责任,那么就可以考虑由其他有意愿且具备监护能力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监护人,但这必须得到
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批准和认可。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
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