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关于是否存在
监护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判断和决定。
通常情况下,若夫或妻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其配偶方则自动成为这些人士的
法定监护人。
然而,当这对夫妇选择
离婚时,他们的法定监护人都将自然终结,不再具有此项
权利和义务。
在此种情况之下,便应由具有相应
监护权的亲属,比如父母、子女等,作为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新
监护人。
然而,如果这对夫妻均属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那么就没必要再设立所谓的监护人了。《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