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擅自侵占
集体土地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立即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同时,可处以罚款及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等严厉
处罚措施;
若
情节严重,已触犯
刑法,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2.在未获得合法审批或采用
欺诈手段获取批准的前提下,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关于
赔偿标准问题,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并无全国统一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
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两部分,这两项费用是必须予以支付的。
然而,具体的
补偿金额则需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被
拆迁房屋的实际折旧状况来综合评估。
此外,还有可能涉及到奖励性补偿费,该项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积极配合
拆迁工作,但并非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
至于因
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则需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来合理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在
拆迁补偿方式上,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甚至还可以选择将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