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
房屋出租人在将房产租赁与无有效
身份证明的租户时,或未能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类型以及号码进行真实及准确地登记,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出租人将面临二百至五百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惩罚。
另外,如果出租人已经知道承租者正在利用该出租房从事
违法甚至
犯罪活动,但却未向当地公安部门上报而负有包庇之嫌的话,则将被处于二百至五百元人民币的
罚金处罚,严重者可能会被判处五天以内的
拘留及附加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处罚。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受托代表若是没有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或退出居住状况进行如实登记和报告,都将由当地公安部门强制改正,同时面临二百元至五百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