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如果
购房客户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选择主动提出
退房申请,并且此种情况很可能会对开发商造成商业损失,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亦应当由提出退房申请的购房客户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然而,这样的固定规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一方都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开发商在此过程中并无明显过失,或者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而仅仅因为购房者单方面的个人原因,提出退房申请并拒绝与开发商达成一致,那么,开发商就有权拒绝退房请求,同时保留对违约方的追诉权利。如若购房者希望顺利完成退房手续,而又不愿支付违约金,那就不得不寻求和开发商协商成立
退房协议,亦或者满足法律所规定的特殊退房条件。
首先,《
购房合同》完全失去有效性。这种情况可能由于开发商并不具备处置该房产的合法资格,例如,开发商尚未获得预售资格,或者该房产已经属于
共有财产,但未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认可等因素所引起。此外,如果该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并于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裁定和决定予以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限制,也可认定为《购房合同》失去效力。同样地,开发商如有
欺诈行为,例如出售之后的
期房再行销售、刻意隐瞒房屋被
抵押的事实等。其次,因“套型误差”因素导致的退房。再次,因“面积误差”因素导致的退房。此时,应当以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是否超过一定比率为准则。若合同中未曾明确约定此项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当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时候,购房者也具有提出退房申请的权力。第四种情况,规划变更、设计改变引发的退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已经预售的
商品房在进行规划变更、设计改变后,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方面出现变化,甚至给购房者带来无法正常居住或实现其使用功能的不利影响,开发商要在赋予的一定期限内登公告知购房者,购房者接到通知后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执行退房申请。最后,
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退房。如果开发商所提供的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影响到购房者的继续使用或者正常居住,购买者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重新认证,经过审查,若确认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这个重要问题,那么购买者即可行使退房权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
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
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