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涉及
信用卡诈骗行为,当
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或以上时,将被视作
犯罪行为并予以
立案侦查;
若涉案金额低于10,000元且恶意透支行为在立案侦查之前已经全额还款,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可以依法将这一情节视为显著轻微处理,可不追究其
刑事责任。
然而,在这里所定义的“恶意透支”,是指持有
信用卡者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限制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而且经过发卡银行方面两次正式
催收后仍然延迟达到三个月以上仍未完全偿清
欠款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