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恢复夫妻关系之后再次萌生
离婚念头的夫妇来说,他们需要面对的问题与初次离婚时并无二致。只要双方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对包括
财产分配等核心事宜达成共识,那么便可根据拟定的
离婚协议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待民政部门审批后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但若是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共识,便只能由其中一方便向法院
递交离婚起诉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段婚姻。无论这是否是他们的第几次离婚经历,其处理流程并不会因此改变,仍需遵循前述之法依法行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