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涉及到
信用卡诈骗的行为,若满足了以下任一条件,则属于应当被追诉
立案的
犯罪行为:
1、
当事人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是通过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获取的信用卡,或是将已经作废的信用卡再次投入使用,抑或是盗用其他人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且其
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2、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为了避免在这些情况下出现错误的处理和判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此类案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这其中明确指出,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士,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出信用卡实际额度或规定期限透支之后,尽管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但是在三个月内仍未归还欠款的行为。
如果恶意透支的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部还款,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详细探讨一下信用卡
诈骗犯罪的
量刑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话,对涉及到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人,适用
刑事处罚措施: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通过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的信用卡;
2、在信用卡已经过期之后仍然使用;
3、利用别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对于如何确定一种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需要依靠以下几种
证据来判断:
(1)商业银行的
报案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人办理信用卡的时间,恶意透支行为开始的确切日期,直至报案时累计
拖欠的本金、利息以及
滞纳金的具体数目;
(2)当事人的信用卡申请材料;
(3)当事人信用卡交易记录;
(4)商业银行的催收记录;
(5)取款凭证等等。《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