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人利用
伪造之
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或凭借虚构的
身份证明材料骗得信用卡进行相关操作;
2.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已被宣告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等交易;
3.未经获权而擅自盗用、冒用他人生效的信用卡进行各类交易活动;
4.在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连续多次超出信用卡设定的最高额度或最长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未按期偿还
欠款。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进行催收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恶意透支乃是信用卡业务中最为严重的风险类型之一,同时也是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