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犯下
盗窃罪行且具有
自首情节的案件,针对
盗窃行为的性质、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以及坦白罪状的真假和悔过表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权衡,我们可以适度降低
基准刑罚的40%以下。同时,若作案情节轻微者,可考虑将基准
刑罚下降至40%以上甚至予以免于
刑事责任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自首行为指在
犯罪后自觉自愿地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主体真诚地表露自身所犯之罪行的一种行为。依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所言,自首者在现实中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惩罚的待遇。当然,如果其所犯罪行对于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那么法律也可能免除对其的刑事责任。此外,我国法律规定了这样一类情况:已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接受
刑事治疗的罪犯,只要他们能够真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司法部门尚未掌握的与自己有关的其他罪行,便应视作自首处理。关于自首行为,主要有三种常见的表现形式:(1)犯罪之后,犯罪分子主动积极寻求与有关机构联系,表达愿意投案;(2)在犯罪发生之后,犯罪分子由于疾病或伤害等原因,无法亲自投案,故授权他人代为投案或是先行通过信件或电信等方式进行投案;(3)由于行为引起公众怀疑,而尚未被发现
犯罪事实,加上主动配合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自可能清醒后,慷慨承认自身罪行。《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