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
监护关系究竟如何界定,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形加以判断。
倘若伴侣中的某一方被认定为限制定义能力或无实体权利能力者,则其相对应的那位婚姻伴侣将享有担任其合法
监护人的资格。
但是,随着
离婚现象的发生,原先担任
法定监护人一职的婚姻伙伴便不再具有此项职责和义务。
在这种情形之下,便应当由有权力或者依法被指定的监护人来接手,充当这位丧失实体权利能力者的合法监护人。
当然,若婚姻伴侣都属于能够独立行使实体权利能力的个体,那么就无需设立任何形式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