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取保候审”,乃指侦查、检察以及法院等相关机构在涉及
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之中,对于已被公安部门
立案并展开调查但尚未拘禁起来的嫌疑人,为了防止其对正在进行中的调查工作做出规避或者
逃逸行为,专门通过要求他们提供合适的
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额度的
保证金,附上相关的
保证文书,以达到随时听候召唤以及出庭作证的
刑事标准性强制手段。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只要在遵守
取保候审期间限定规章的原则下,嫌疑人就不可能遭到再次
拘留。然而,若有行为触犯了相关规定,那么就应按照程序将其重新收监以便进一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