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抛弃的孩童业已与人缔结
收养关系,然其须
赡养的责任对其亲生父母而言早已不再适用。
缘由在于,一旦
收养家庭依法履行收养手续且该行为属实,便可认定收养关系已然确立。
与此同时,养子与生身父母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也随之逐渐消解。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被遗弃儿童长大成人之后完全无需承担对生身父母的
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