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他们的
法定监护人为其双亲。
在留守儿童的双亲尚存世的前提下,他们对于这些子女的
监护权力是不
可撤销的。
然而,鉴于双亲可能因工作或生活等客观因素无法直接照顾子女,他们有权经由法律程序将自己的子女委托给其他合适且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员代为照料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
受托者需承担起对其实施监管和教育的职责。
2.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乡社会融合力度的加大,城市与乡村之间的鸿沟正在逐步缩小,留守儿童这一特殊人群也逐渐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