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犯罪嫌疑人执行
刑事拘留之后,倘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当事人将有资格向法院
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其行为或罪行可能导致被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独自适用
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等更重程度的惩罚,但在关押期间不会发生任何社会危害性;
最后,倘若被告人自身存在严重残疾、行动困难、身患重病等情况,并且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婴孩的母亲也属于此类情形,那么在关押期间亦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
此外,如果经过审核
拘留期限已满,然而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对于这部分案件而言,也允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