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过程中所缴交付的
定金如若买方决定放弃购买,则该部分定金将被视为无法退还。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支
付定金一方未能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履行承诺承担的责任时,其并无权利向对方索回已付款项。因此,若买方选择不再继续购
买房产,便可视为支付定金一方未履行之前约定的债权义务,从而定金无法予以退还。不过,需要澄清的是,只有当由于售房者的原因导致交易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出售方未能顺利
履行合同责任或者因出现不可规避的自然现象导致合同难以继续进行等特殊情况下,
购房者才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