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果涉及非法同类营业
犯罪,且
犯罪嫌疑人通过此种行为获取了
触犯法律界限的非法经济利益,累积到达人民币十万元以上,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对此类案件进行
立案侦查和
起诉。
所谓“非法同类营业罪”是指国家控制的公司或企业中的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位上的特殊优势,亲自经营或者帮助他人经营与他们所担任职务相对应的
企业类型的业务,从而谋取经济利益,并且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
董事、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