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合伙企业法》之相关定义,所谓的“
合伙企业”,主要是指那些自然人、
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遵循本
法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两种类型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
有限合伙企业。
而普通合伙企业,则是由
普通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这些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需要承担起
无限连带责任。
若本法针对普通合伙人在承担
责任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