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为其办理
工伤手续的同时,对于因执行公事而负伤的公务员,将参照“工伤”政策进行妥善处理。
其中,在公伤复发治疗期间所涉及到的
护理费用,应由其供职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
而所谓的“公伤”,则特指
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国家、政府及法律赋予的公务职责时,遭受的意想不到的
人身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