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人体肢体或容颜遭受损害,乃至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严重受损甚至对身体健康造成中等程度伤害的状况,便可被视为
轻伤。
2、在经过
司法鉴定判定为轻伤后,公安部门应依法对这一情况进行
立案调查,追究加害方的
刑事责任。
反之,若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当事人可选择向法院提出强制审理申请,要求法庭判处加害方刑事责任。
无论是通过
公诉形式让法律机构提
起诉讼,抑或是以
自诉方式自行出击,当事人皆有权要求从施害方取得相应的
民事赔偿,如治疗费用等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h)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d)颅骨骨折。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