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
法定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逝世或丧失
监护能力时,则依序由如下具备监护资格者接任监护职责:(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弟姐妹;(三)其他愿为
监护人之自然人或团体,但必须获得该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准许。
2.关于成年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问题,我国相关
法规亦做出明确规定。应由以下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依序履行监护职责:(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
近亲;(四)其他愿作为监护人之自然人或团体,但必先得
被监护人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