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
行为人以强制性的方式进行了
猥亵行为,并且已经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书,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对其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但是,这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减轻
刑罚,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做出这种行为的同时伴有严重情形如聚众进行强制性猥亵或涉及到儿童,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判处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已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违反
刑法规定的
强制猥亵罪名。
然而,对于强奸行为是否会导致受害者“重伤或死亡”,则需要有足够的
证据来证实和证明。
此种“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主要是指由于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引发的后果,使得受害者的性器官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了其他类型的严
重伤害。
甚至有些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因此立即死亡或者经过治疗后仍然无法恢复生命体征。
3.关于
强奸罪的问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条件是
犯罪者必须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这一点可以解读成女性不能单独成为此罪的唯一主体,但可以作为该罪的
教唆犯和帮助犯出现,同时也可能成为间接正犯与
共同正犯。
此外,仅针对单独犯罪的情况,女性也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但是,在
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行为共同负责"的
基本原则,女性确实有可能扮演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角色。《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