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是国防事业各项措施的有条不紊及相应设施设备的完整安全性。
(二)
犯罪行为与结果。
本罪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会表现出意图对各类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实施破坏的行径。
(三)
犯罪主体。
本罪涉及到的犯罪主体涵盖所有满足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犯罪心态。
本罪涉及的主观因素表现为明显的
故意行为,即将知晓范围内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视为破坏对象,并基于贪求小利、报复他人或敌意心境下,依然实施破坏行动,对于其可能对国防建设造成的损害持有预估、容忍甚至期待的态度。《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