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产生的
纠纷处理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农户间的宅基地归属权之争,两方
当事人都应该尊重历史事实,互相包容和诚信,通过积极有效的协商来寻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经过努力无法达成共识,两方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或者双方皆可以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等具有
管辖权限的受理机构
递交相应的处理申请。其次,如果存在当事人直接向县级政府或者国土管理局提出申请的情况,只要符合受理条件,这两个政府机构便会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审理,或者直接自己审理相关案件。对于接到的宅基地权益纷争,受理机构可以事先展开调解工作。然而,如果调解失败,那么就必须做出相应的
处理决定。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持异议,那么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告之日起的15天内,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处理决定之后的30天内,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关于
农村宅基地建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种类:第一类是为了争夺宅基地之外的集体空闲土地而引起的冲突;第二类是建房户之间为了私利而私自交换宅基地导致的纠纷;第三类是建房行为对
相邻关系之人的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诱发的矛盾;第四类则是未经共同使用者许可,部分使用者擅自占用共用的宅基地进而引发的争端。《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