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某人进入
刑事拘留程序,其最长
拘留期不得超过37天。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对
被拘留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后,如有必要提请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则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审查申请。
如果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复杂性或其他原因,公安机关可适当延长此期限,但最多只能延至四日。
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
犯罪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进一步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至三十日。
在收到公安部门提出的申请
逮捕报告之后,人民检察院会严格按照规定,于七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
当事人,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尽快告知人民检察院。
然而,如果需要继续开展调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标准,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
保证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资格或是进行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