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丧葬相关费用的补偿,我们将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内职工月均收入总额的六倍进行发放。
其次,依属工死亡职工生前运营主要生活来源、且缺乏劳动力的
直系亲属而言,他们享有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权利。
具体的计算方式则依据职工个人
工资水平的一定比率来确定。
换言之,倘若其配偶每月可领取薪酬的百分之四十作为
抚恤金,而其他亲友则根据各自的情况分别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领受,对于孤寡的长者或儿童,则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百分之十的份额。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供养亲属享有的抚恤金总和必须低于工亡职工生前的税前总收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
因工死亡,其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