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处理
刑事案件时,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满足以下情况之一者,便可获准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必须判
处罚金或
剥夺政治权利的
管制刑罚;
(2)可能须判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等
刑罚且预设取保候审不致引起重大社会危害性的;
(3)实在患有重病无法自理、已孕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假设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
公共安全风险的;
(4)在法定
羁押期间已届满,仍未得出正式结论的案件,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在执行范畴上,此取保候审工作则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然而,在此法律框架中,取保候审的时间并未加以严格限制,只要满足上述申请条件即可提出申请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