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系指故意销毁或破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犯罪行为。
若想对此类
犯罪进行
立案调查,需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二)连续数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纠集至少三名人员共同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存在其他极为严重的情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公安机关侦查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可得知,如果涉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被怀疑存在以下任意状况之一者,都应对其
立案追诉:
(一)造成的公私
财产损失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在短期内连续三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召集了至少三个人共同公开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出现了其他异常严重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损坏他人财物当达到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实得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时方可立案。
而对于那些虽涉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径,但数额较少、情节相对轻微的,一般将构成社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
一般违法行为,应依据该法的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
即凡涉及偷盗、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以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均处以五日至十日不等的
拘留期,并且可以对涉事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期,同时可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