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法律体系中,
补充侦查被视为一种独立且重要的
诉讼程序,即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原有的
刑事侦查工作基础之上,针对案件中的部分关键事实及状况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以及补充必要的
证据资料。
具体而言,根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某起
刑事案件时,有权要求公安部门提供用于法庭审判所需的相应证据材料;
如果发现可能存在第五十六条中所列示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形,政法工作人员则有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就此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以确
保证据搜集过程的合规性。
在此基础上,若该刑事案件仍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环节,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至公安部门再行补充侦查,或者直接开展自主侦查工作。
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通常为一个月以内。
此外,补充侦查的次数一般仅允许两次,超过两次后,无论案件进展如何,将不再允许进行补充侦查。
待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启动新一轮的
审查起诉程序,重新计算并严格遵守相关时间规定。
至于那些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定证据存在严重不足,无法达到
起诉标准的刑事案件,该检察院将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