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者,贵
方驾乘的被保险
机动车如若导致本车相关人员以及
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受害他方人身遭受到直接的伤害和财产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出现时,贵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立即拨打当地公安机关电话,并协助公安部门妥善处理
交通事故。而对于此类由于贵方或其他
当事人故意引发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我们保险公司将不会提供任何形式的
赔偿。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的,为保护伤员生命安全,我司将先行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相应的急救费用,但同时我司也享有向相关
责任人追偿所垫付资金的权利:(一)驾驶人员并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属于醉酒状态下驾车;(二)被保险机动车处于
盗窃或抢夺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了该
道路交通事故。对于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如果无法对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司亦不承担相应赔偿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