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保证金的具体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保证金须从较低标准的1000元开始设立。
其次,在决定是否给予保证金的过程中,审判机构会
结合犯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特定性质以及犯人的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从而决策收取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再者,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将由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负责统一收取并严格加以管理。
对于适合进行
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根据法官裁定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运用
附加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
其二,对于可能被判
处罚金以上的
有期徒刑的犯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特别重大情况下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隐患的出现;
其三,被视为应当予以
逮捕的涉嫌重症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是正处于怀孕哺乳期尚未满一岁婴儿的妇女;
其四,因应符合
逮捕条件的
拘留犯罪嫌疑人在提供的
证据无法证明其
犯罪事实,因而需要通过复议或复核处理的情况;
其五,按照法定程序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但经检察机关评审
不批准逮捕,须执行复议、复核的案件;
其六,在案件侦查期间已被
羁押,但由于
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未能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审理,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研究的犯罪嫌疑人案件;
最后,在已经移送
起诉至检察机关后,经过内部检讨与复核,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须执行复议、复核的
民事诉讼案件。《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
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
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