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的外国婚姻中,若其中一方人员失踪,那么其合法伴侣则有权利选择
报警以寻求协助。通常情况下,若他们失踪的时间超过了廿四个小时,当地所属的警方机构将会对事件进行
立案调查。倘若有确凿
证据证实失踪一方存在潜在的生命安全风险或可能遭受受到不可预测的伤害时,法律允许
当事人随时向公安管理部门报告此事,并无严格的时间限制。发生此类情况,公安部门将立即立案展开相关调查。此外,若失踪者一直处于下落不明且间隔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的状态,那么其合法伴侣便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该失踪者为“失踪人士”,之后更可依据此项事实向法院正式提出
离婚的
诉讼请求,而法院也基本上会判决批准他们的请求。《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
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
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