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刑事犯罪案件都属于
公诉范畴之内。
然而,在下列情况中,
刑事案件或许会转为由受害者自行提
起诉讼的
自诉案件: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告官式”案件;
其次,当
受害人手握充分的确实
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轻微刑事
犯罪行为;
最后一种则是受害者掌握有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对于自身的人身和
财产权益实施了侵犯,并且所涉的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
追究责任人
刑事责任,然而在此情境下,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