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最新规定(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在违反我国外贸管理制度中,逃避商检这一方面,对于所有应该经过商检机构检测审核的进出口商品,如果未经任何审核就擅自进行销售、使用,亦或是未经检验合格便擅自出口,涉嫌以下任一情况,应当立即启动
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并对涉案人员予以
立案追诉:
(一)给国内、单位或者私人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五十万元或以上;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的总价值达到了人民币叁佰万元或以上;
(三)这些行为引发了
重大疾病疫情、灾害性事故;
(四)长期存在多次逃避商检的恶劣行径;
(五)使本国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产生负面
纠纷,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甚至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对外形象和声誉;
(六)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违法犯罪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