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离婚协议的冷静期届满后,
当事人有权利向民政部门提出申办手续。自该事项被正式受理之日始起,历经总共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思考期限,若是在这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前往
婚姻登记部门领取
离婚证书,则原定的
离婚申请将被视为撤销,双方仍应维持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倘若其中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之外或未曾到达现场参与办理,都将导致本次
离婚行动的失效,使得原本合法的婚姻关系得以继续延续下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