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如果诈骗行为涉及的数额达到了三千元或以上的标准,同时也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其他
逮捕条件,那么司法部门便有权力对该嫌疑人进行正式
逮捕。
在这种情况下,负责监督执行的公安机构必须要立即采取行动,并将这次执行的详细信息以及嫌疑人的身体状况等相关内容及时报告给人民检察院。
当相应的司法部门并不认为有必要对该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就需要向被告人及其家人或者律师解释具体的原因,如果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以证实嫌疑的话,也应该同时将这个事项通告给公安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