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受赠资产,若无明确规定,应视为夫妇共享的
共同财产。
然而,若在贵重礼物的赠送协议中有特殊说明或文字注明该资产将仅供夫妻中的某一方享用,那么这部分资产便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内了,而是归享受者个人所有。
此外,在婚姻持续期内,夫妇俩获取的以下任何
类别的财产,都应被视为他们的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类型的专业服务酬劳;
(2)采矿、生产、经营、投资等行为产生的净收入;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如上面所述的捐赠协议有特别说明则按协议执行;
(5)利用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增值收益;
(6)男方和女方具体取得或者理应获得的
住房补贴以及
住房公积金;
(7)男方和女方实际获取或应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產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