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行径一旦触犯了交通
法规,相应的惩罚措施便会在15个自然日内有所反馈或执行。
根据该法律的第一百零八条明确指出,对于被依法处以罚款的
行为人来说,他们应该在接到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前往指定的银行进行罚款的缴纳。
而针对非
机动车驾驶员、自行车骑手以及步行者等行人,倘若面临罚款,且其本人对此无异议的话,
处罚机关有权立即收取并支付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
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