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存在的
债务承当方式,具体来说,它是指在不改变原有的
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由第三者加入到原有的合同关系中来,代表
债务人与原
债权人共同分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这种承当形式依赖于他人合法所承担的债务的真实有效性,作为其首要前提条件。
在此基础上,第三方为了
保证债权能够有效实现,会签订一份全新的、与原债务人承担时所负担内容完全相同的债务契约,我们称之为同时存在的债务承当或者双重/重合的债务承当,又可以被称为债务合并或集体债务承当。《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