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超逾
离婚冷静期限的整整一个月后,配偶双方向并未前往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发放
离婚证书,那么这段婚姻便可视为已撤销先前的
离婚登记申请;反之,若双方仍意图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必须再度向相关民政机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随后需再次经过一个月的冷静期,最后再经由相应法院批准方可获得正式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