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
犯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特指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个体;
在主观要件上,该行为体现出明显的故意性质;
其所侵犯的权益乃是妇女作为性对象的不可被侵犯的尊严和权利;
至于客观要件部分,该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使得女性处于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根本不知道如何反抗或者是利用女性因无知或无助而无法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趁虚而入进行性侵的目的。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