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
批准逮捕申请的法定时效截至案件
当事人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案情复杂或者涉及大范围跨区域侦查等因素,此期限可依法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
假如涉案人员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那么其审批申请的截止日期将进一步延长至不超过三十日。
2、批准逮捕,亦称“批准逮补”,指的是由检察院职能部门授予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行动的权力,并以此完成逮捕罪犯任务。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留嫌疑人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启动逮捕程序,则必须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
而在特别紧要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最多可延长至4天;
对于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被告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延长到三十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
一、二款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