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若
质权人未能获取还款,则其所应采取之质权行使方式应当依据
质押标的物的特性来进行选择和判断。
比如,针对动产类的质物可以考虑采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进行出售;
而对于权利证书类型的质物,则可以通过兑现、提取货物、拍卖或是转让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
在实施这些处理过程中,质权人应当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债务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以及为实现质权所需要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
此外,如果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遇到任何相关
纠纷,均可以经过协商、
诉讼或仲裁等形式加以解决。
如决定选择提
起诉讼,质权人既可以对出质人及其
债务人提出共同诉讼要求,也可以仅针对出质
债权人的债务人单独
立案起诉。《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