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
刑事案件的调查、扣留审查、执行
逮捕以及预审工作,均由公安部门
全权负责实施。
依据相关
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调查、扣留审查、执行逮捕及预审环节,亦是由公安部门承担
主体责任。
经由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检察院自行受理的各类案件以及提起的
公诉事宜,则交由人民检察院全权负责进行。
人
民法院则独享审理权责。
在法律未特别设定的情况下,其它任何官方机构、团体或个人皆不得擅自超越这些权限进行上述事项处理。
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
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
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