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监护对象的正当权益遭遇非法侵犯的情况下,
监护人享有全权且负有义务代为监护对象依据以下原则实施
损害赔偿之诉求:
1、对于
财产损失应进行全面
赔偿之原则;
2、针对监护对象的人身损伤仅赔偿因该伤害所引发财产损失之原则;
3、涉及造成监护对象心理创伤的,实施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相结合之原则。《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