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父母,他们并没有权利主动选择放弃对孩子的
监护责任,因为依照法律程序,父母正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
法定监护人,并且
抚养、监护未成年子女乃是父母一项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这些法定义务并非父母权力意志所能随意割舍,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
监护人得以进行适当变更。《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