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之前,若需对先前签订的
离婚协议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只需经过夫妻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便可自主修订原有的离婚协议条款。由于在此阶段,尚未进行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尚无法正式生效且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因此,议事双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及现实情况做出相应调整与修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